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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二)
文章摘自:站内发布增加准确时间:2013-06-26阅读写作的次数:2696
四、路面客运犯罪担责——政府部门法律规定担责
1.交通行政处罚含义
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权限,对违法的交通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交通行政管理处罚行为。
2.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针对不同的处罚情况,可以采用申请听证、提起诉讼等的方式进行救济。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交纳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设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然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没有接到违法罚款通知、车辆外出作业、非法过户等等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亚洲国际游戏于原处罚款数额,有的甚至超出几下倍、几百倍、上千倍。
广大司机和车主对此做法怨声载道,认为绝对显失公平。正是这种原因,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实施,而您的违法罚款正好在此新规定实施之后,可以适用新规定交纳。
(3)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7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有48项行为适用拘留处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必须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五种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资格限制规定,如扣留车辆、限制当事人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等。
(4)吊扣驾驶证。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具体到本案,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你弟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公安机关不能对你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这主要是由该行政处罚的依附性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表面上理解“依法追刑事责任”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并列的,但因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
3.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①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向原裁决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仍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②行政诉讼
③国家赔偿
五、交通肇事罪——刑事法律责任
1.交通肇事罪含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亚洲国际游戏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当事人赔偿的比例和数额,还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注意在第一时间取得材料,为后面的工作打基础。
做刑事辩护,民事赔偿最好是在审判之前或一审辩论之前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法院考虑量刑的问题。“早”赔比“晚”赔好。还要考虑取保候审的问题。
从以下方面考虑辩护:①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存在的一些过错;②事故发生以后的行为、悔罪表现、赔偿结果。
办案律师不能在火上浇油,对受害方要表示真诚的歉意。争取民事赔偿和解、调解的机会,赢得双方的信任,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做无罪辩护要慎重。
有一定的执业风险,会见当事人时最好做到有言必录。
2.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效快捷,获得赔偿快。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间长。
建议优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存在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形
(1)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规定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往往难确定。
(2)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死亡原因、与逃逸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确定。
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
(3)客体
如四川孙伟铭案、广州飙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