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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一)
文章摘自:站内发布放入時间:2014-07-01阅读文章2次:2597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生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在道路上
(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
(3)存在过错或意外
(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损害赔偿发生分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非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基本明确了道路的范围。除此以外皆属于非道路范围。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入亚洲国际游戏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車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道路交通事故及航空、铁路、海商法律适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及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亚洲国际游戏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条: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锴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注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证据釆集、原因分析)。
(2)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种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1)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a: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经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b:事故处理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c:签字是否是一人代签?
d:是否在法定期间做出检验、鉴定、认定?
e:事故现场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f:扣留车、物程序是否合法?
g:现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h:相应权利是否告知?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1)主观过错
(2)侵权行为
(3)侵权结果
(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途径
(1)调解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调解,但需要各方一致同意。
(2)和解
针对小的事故
(3)法院诉讼
管辖法院的选择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1)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①直接财产损失
②间接财产损失
a.停运损失。
b.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2)具体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②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a.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b.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c.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③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④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⑤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关数
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⑦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⑧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⑨残疾赔偿金
a.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b.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⑩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有医嘱,购买器具的发票等)
在起诉时注意将器具的更换费用计算在赔偿费用中。
⑾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劳动能力;2.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a.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b.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未成年人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c.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一,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第二,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第三,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亚洲国际游戏,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⑿丧葬费
丧葬费=事故责在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⒀死亡赔偿金
a.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b.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第一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第二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第三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⒁精神损害抚慰金
a.请求残疾赔偿亚洲国际游戏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c.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损失数额*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比例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1)谁有权利获得赔偿
(2)找谁赔偿
①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
②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受雇人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一方面时运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又是运行利益的拥有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非因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仍就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约定再行追偿。实际上这也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受害方只能从形式判断是否为雇佣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③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按利益归属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偿出借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此时出租人不免除赔偿责任。
④车辆挂靠情况下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⑤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好意并无偿提供搭乘。通说认为机动车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⑥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抢劫、抢夺车辆处理也是如此。
⑦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在分期付款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对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⑧车辆虽已买卖但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事故司法实践中车辆已买卖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⑨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⑩代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过错方承袒赔偿责任,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赔偿权利人:
①受害人——自然人
②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作为死亡赔偿的原告人。
③单位法人,单位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对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是赔偿权利人。
④挂靠关系,原告人为挂靠单位,但是实际获得赔偿的人是实际车主。
⑤承包关系,诉讼主体是单位,实际赔偿人按照承包双方的约定处理。
5.执行